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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中邦输送带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

更新时间:2024-10-25 12:25:11 更新来源:新闻资讯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2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江苏中邦输送带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02号)。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2日、2009年11月30日别离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一般交易项下特氟龙高温布合计10324平方米,申报产品编号5903901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合计FOB55292.1美元,计人民币391169.5元,出口报关单号229、525。

  经查,报关单229项下实践出口货品为:1、两面有聚四氟乙烯层的玻璃纤维布(868g/m2),应归入产品编号7019902900;2、两面有聚四氟乙烯层的玻璃纤维布(301g/m2),应归入产品编号7019902100。报关单525项下实践出口货品为:1、浸渍聚四氟乙烯的玻璃纤维布(744g/m2),应归入产品编号7019902900;2、两面有聚四氟乙烯层的玻璃纤维布(246g/m2),应归入产品编号7019902100,上述产品编号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10%。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进出口货品化验鉴定书、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说、状况阐明、企业出口退税材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四)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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